员工培养
Optoelectronic Engineering
新闻公告
研究生教育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15-10-14 11:30     (点击数:)

为加强公司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为国家培养造就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 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的组织与实施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参评对象及评选比例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为当年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公司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评选名额按专业划分,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

  三、评选的原则与标准

  (一)原则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标准

  1.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一般应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相结合;

  2.论文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论文理论分析深入,实验手段先进,结果可靠,工作量扎实,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作风严谨,科研能力较强;

  4.论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引注参考文献规范;

  5.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6.论文作者在学期间曾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过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

  四、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程序

  1.论文作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2)硕士学位论文;

  (3)附件材料:包括《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简况表》(见附件2)、《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简况表》(见附件3)、论文中英文摘要及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需合订成册。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原则、标准和比例组织实施初审工作,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并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相应的《申报表》、学位论文及其附件材料送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邀请一至二名校外同学科专家参加初审。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学科专家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每篇学位论文需经36名专家评审,获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并在《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表》(见附件5)签署意见后,方为复审通过。

  复审通过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学位论文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该年度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5.审议结果原则上应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拟评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通过书面、口头和电话等方式向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6、经公示无异议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将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发布并在校园媒体上公布。

  (二)时间安排

  根据当年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时间安排一般如下:

  1.5月上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当年的评选工作通知及具体要求;

  2.5月中旬至5月底,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3.6月上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

  4.6月中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当年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对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五、奖励办法

  学校每年对获得校级、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表彰。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其他

  (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奖证书存入论文作者的人事档案及学位档案。

  (二)学校每年根据四川省当年有关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规定,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三)对已获奖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其作者和指导教师的表彰,并予以公布、严肃处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